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旗人,现住**旗**村**组,于2012年12月13日,因赌博被阿荣旗公安局三岔河派出所处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由莫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捡到一个登记姓名为程某某的的A2驾驶证,由于其常开大型货车,而持有的C1驾驶证与货车车型准驾不符,遂被告人张某甲将捡来的A2驾驶证原照片抠除替换成自己照片后使用,直至2020年1月1日,在莫旗兴隆收费站附近被莫旗交巡警大队查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旗**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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