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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世纪**小区**栋**室,南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培训中心陆续接受吴某甲、吴某乙等90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委托,帮助办理落户广州事宜,且每人收取3万元至17万元不等费用。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樊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找人为上述90人在江西省报名参加2019年5月25日开考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软考)并通过考试拿证,以达到办理落户广州的目的。樊某某遂联系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则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办理报名参考事宜。张某甲接受张某乙委托,同意为其介绍的上述90人(户籍地均非江西省景德镇市)的社会人员在景德镇市报名参考,张某乙要求上述90人一定要通过考试拿证,且由陆某某等人找好替考,张某甲则负责在考试中提供答案。张某甲共从张某乙处收取100万元好处费,并最终顺利帮助其中89人通过报名审核。

同时,张某甲通过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团体招收非景德镇市户籍的外地考生400余人,由其操作帮上述人员在景德镇市报名参考。每人收取代报名费用700元至1000元不等,张某甲共收取20余万元。

根据报考要求,户籍地非景德镇市的社会人员报名参考需要提供在本地工作的证明。为帮助张某乙介绍89人及通过其他教育机构、团体招收的400名外地考生报名,张某甲通过小广告联系雕刻假印章人员,要求其按照自己提供的包括景德镇市**医院、景德镇市**医院、景德镇市**医院在内3家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电网**供电公司、江西景德镇**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司等29家公司的名称伪造印章。张某甲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伪造了500余份工作证明,在景德镇市负责软考工作的**大学教师吴某某处成功帮助上述共计500余名非景德镇市户籍考生报名。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甲用伪造的印章所伪造的500余份工作证明中共计有72份加盖了“景德镇**人民医院”“景德镇**人民医院”“景德镇**人民医院”印章,经与景德镇市**人民医院、景德镇市**人民医院、景德镇市**人民医院真实印章对比,该72份虚假工作证明上的印章比真实印章缺少一个“市”字。经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实,在景德镇辖区范围内未检索到与张某甲所伪造的国家电网**供电公司、江西景德镇**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司等28家企业印章名称一致的企业信息;与其伪造的景德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一致的企业,已于2018年6月22日被吊销、未注销。

同时经查明,为达到考试作弊目的,张某甲组织其所开办的南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茅某甲、张某丙、郭某某、陈某某及社会人员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丁、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参加考试监考。张某甲经南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茅某乙(另案处理)找到王某某,通过王某某招收200余名景德镇本地人员参加软考,以此造成考场纪律较好的假象,同时也为了降低考试通过率,逃避考后的监管复核。

该考试于2019年5月25日上午在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的景德镇市**学校开考,开考约十分钟后广东警方便开始抓捕行动。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固态硬盘1个;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考生报名表及工作证明等;3.证人张某乙、茅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杨  罡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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