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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宁安市****村农民,住该村。2014年1月10日因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0日;2017年12月19日因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宁安市**镇居民关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关某甲要求其提供抵押,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了其位于宁安市海浪镇宁西村养鸡场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承包人为张某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本,并将伪造的证件抵押给关某甲。

2.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宁安市**镇居民彭某某(因本案已判刑)联系在牡丹江市携程财富投资公司贷款,因贷款手续需提供张某甲的婚姻情况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正在与其妻子关某乙办理离婚手续,不能及时提供出离婚证。被告人张某甲将其与关某乙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彭某某,由彭某某联系办理假证人员购买离婚证1本,作为贷款手续交给牡丹江市携程财富投资公司。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等;

3.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学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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