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花园**栋**单元**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于平邑县,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朋友介绍向孟某某借款,借款过程中孟某某要求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于是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委托他人伪造了房产证一份,并交予孟某某作为借款抵押。后经平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产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伪造的房产证等物证;借条、平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静
检察官助理:崔庆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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