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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潼南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8年5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9年7月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决定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因做工程缺少资金需要向他人借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得借款,通过制造假房产证向借款人做担保的方式,伪造了自己、肖某某等人名下房产证,之后向张某乙、廖某某等人借款。2018 年5月16日,张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南站被民警抓获,刑拘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2019年6月24日,张某甲在北京东城区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伪造房产证的犯罪事实。民警在罗某某、廖某某等人处接收四本假房产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房产证、调取房产证文书、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乙、罗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精神病司法鉴定;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兴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关押在潼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提讯证一份。

3.四本房产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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