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诉〔2017〕2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身份证号码352230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路**巷**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合伙在安徽省全椒县成立了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以公司名义在全椒县申请登记了4块土地使用权证,分别是全国用(2011)第****号、****号、****号、****号。该土地使用权证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向他人提供上述4本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请他人为其制作了4本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支付对方报酬。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徽省来安县利用4本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做担保向姜某某借款一千万元,至今仍未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4本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朱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制作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件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佳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现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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