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崇川区**教育培训机构上班期间,在老板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培训机构前台电脑内名为“**”文件夹拷贝至自己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内,用于自己开设补习班招录学生使用。该文件夹内共有公民个人信息38058条,包含学校名称、年级、班级、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内依法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荣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0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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