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广东省深圳市**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栋**。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他人处购买《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混子曰少年中国史》等大量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频,并将上述音频存储至其本人百度云盘(用户名:**789),通过其设立的“****”易点播网站及淘宝网,按单部定价或者采用会员形式通过支付宝账户或微信收****,通过百度云盘将上述音频传播给他人。经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百度云盘向他人提供的上述音频数量总计近12万件。经鉴定,从涉案侵权音频中抽取的519个音频文件与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音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主创授权书、授权书、证明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外销售的音频均系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住处查扣到电脑、手机、硬盘等物品。
3.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易点播网站宣传截图、百度网盘分享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涉案音频的事实及数量。
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关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的音频文件与提供的音频文件异同性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百度云盘抽取的519个音频文件与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音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
5.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外销售涉案音频的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情况。
7.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菊萍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及相关材料、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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