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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70********,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南和县**书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南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现依法查明:2019年7月4日下午,邢台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南和**书店进行检查,发现书店内《语文》《红星照耀中国》等出版物不能提供进货手续,经抽样鉴定,共计49种送样书被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该批次盗版类非法出版物共计1031册,总价款19005.39元,该书店经营者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2019年8月2日上午,邢台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镇**村**印刷厂进行检查,发现印刷厂内非法印刷《小学科学学习一点通》和《好老师讲堂》等出版物,共计46191 册,总价款约653257.1元,该印刷厂法人是**村张某乙,张某乙于2019年5月16日将该厂租租赁给张某甲经营,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印刷厂租赁协议、案件移送清单、线索通知函、立案审批表、现场检察(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求知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求知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委托鉴定函、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薄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经营南和**书店销售盗版类非法出版物,租用**镇**村**印刷厂印刷盗版类非法出版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灵义

2019年12月30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5. 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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