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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生于1992****日,居民身份证号622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号2017年6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分期按揭了一部OPPO R9S手机,怕分期公司从其银行卡中扣钱为由,借用张某丙的卡号为62270046103********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并将绑定的手机号码修改为自己的1879458****号后,在张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卡信息冒用张某丙的身份从中国建设银行网络平台申领了卡号为531693032********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信用卡,后又挂失将卡号变为531693032********。张某甲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透支该电子信用卡26次,共计17994.54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后因无力偿还,发卡银行通过强行划扣手段从张某丙的储蓄卡中将透支款和违约金全部扣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丙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勤县红沙梁镇孙指挥村委会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材料、张某丙账号为62366845400********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附件、还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53169303********的客户资料、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多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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