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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2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2070930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9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3日,张某甲使用买受人是其本人的**园**房产合同做担保,并登记联系住址为建设南大街**小区**栋**室(**园**号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甲前妻郝某某,张某甲名下无**小区**栋**室房产信息),在中信银行石家庄翟营大街支行办理信用卡,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期间多次催收无果,后张某甲改变住址和联系方式,截止2018年8月16日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8036.19元。

2019年9月19日,张某甲归还中信银行欠款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书证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房产信息等书证;2.催收单位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信用卡,在住址发生变化后未通知银行,后又更换登记的手机号码,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谷志峰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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