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现服刑于酒泉监狱,2020年7月24日押解回张,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尾号为0109的信用卡,授信额度20万元。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在身负巨债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恶意透支使用该信用卡,逾期后经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甲拒不还款且失去联系。2017年4月19日,临泽县公安局将张某甲抓获。截止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共计拖欠本金198494.72元,利息160393.04元,违约金19500元,本息合计378387.76元,透支本金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失信人员名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才
书记员:王建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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