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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张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南部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号。199612月因寻衅滋事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19月因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3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冒用邓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分别骗领了G5563****号普通护照及W5315****号港澳通行证。

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W5315****号港澳通行证出入境澳门共计6次。

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G5563****号普通护照出入境马来西亚、柬埔寨共计20次。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颖

检察官助理:杨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820282****)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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