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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因本案被羁押在罗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甲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张某甲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请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管辖,将案件退回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8日报送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伪造的、化名为“蔡某某”的香港居民身份证租赁了深圳市罗湖区**小区*栋**号商铺,作为制造毒品的窝点。被告人张某甲购置了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原材料及电炉、烧杯、漏斗等工具在该11号商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山湖居群众因长时间闻到从**商铺散发出的恶臭,于2010年12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至**小区*栋**号商铺,被告人张某甲已经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甲逃走时携带了**号商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罗湖区**路**小区*栋**房。民警在**小区*栋**号商铺内查获:白色粉末、红色膏状物、褐色粉末、浅黄色粉末、黄褐色粉末、白色晶体、绿色粉末、白色晶体、红色粉末、粉色晶体、白色颗粒、红色液体、红色颗粒、灰色粉末、绿色粉末等制毒原料、半成品,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化名“蔡某某”的香港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查获被告人张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查获“蔡某某”缴纳**小区*栋**号商铺租金的收据及罗湖区**路小区*栋**房的租赁合同一份,查获制毒配料香草粉、食品添加剂一批和制毒工具电炉、烧杯、漏斗、搅拌器一批。经鉴定,在小区*栋**商铺查获的共39项制毒原料、半成品中,有15项检出咖啡因(性状为白色粉末,总重量为18436克),有1项检出氯胺酮(性状为白色粉末,重量为2克),有1项检出四氢大麻酚(性状为褐色粉末,重量为3克),有3项检出麻黄素(性状为白色粉末及黄褐色粉末,总重量为3.69克),有4项检出甲基苯丙胺(性状为浅黄色粉末、红色粉末、粉色晶体、白色粉末,总重量为3.58克),有5项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性状为红色膏状物、红色药丸、褐色粉末、绿色粉末及红色液体,总重量为677克),另外10项未检出常见毒品。

2010年12月29日,民警搜查了罗湖区**路小区*栋**房,从该房查获:被告人张某甲藏匿在该处的红色颗粒状物品一包、红色粉末状物品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一包、灰黄色粉末状物品一包、绿色粉末状物品两包。经鉴定,在**小区*栋**房搜查出的共6项制毒原料、半成品中,有1项检出咖啡因(性状为白色粉末,重量为993克),有5项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性状为红色颗粒、红色粉末、灰黄色粉末、绿色粉末,总重量为4213克)。

被告人张某甲因伙同罪犯唐某甲、黄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大厦*座**房内制造毒品,于2011年10月18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淡水镇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抓获,2012年8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因罪犯卓某某、于某某先后举报被告人张某甲在罗湖区**路小区*栋**号商铺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得以顺利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遗漏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罗湖区**路**小区*栋**号商铺、罗湖区**路小区*栋**房查获的毒品、制毒原料以及制毒工具,银行卡,“蔡某某”证件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收据,身份信息,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08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温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汪某、于某某、高某、庄某某、唐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连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深)鉴(理化)字[2010]8139号检验报告,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粤杰思鉴像字[2017]第GA268号《图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祥温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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