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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制造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勒Fie”,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张某乙(另案处理)出资购买制毒原料10桶,叫张某丙(另案处理)帮助其制造毒品K粉并予以贩卖。同年6月张某丙按照张某乙的指示,与张某丁(另案处理)在柳州市柳江区**镇“**KTV”停车场分二次要得制毒原料10桶后,分别在柳江区**镇**村“**盆”(地名)、“**盆”(地名)山上制造毒品K粉共60公斤,后将制造的毒品K粉贩卖给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所得毒资约1100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开车帮助张某丙搬运制毒物质、工具,并在“**石盆”山脚的葡萄园旁帮其“望风”,如有人来往即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告知张加壮,后张某甲获张某丙所给的“工钱”共计1100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家被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丙制造毒品K粉期间,为张某丙帮助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检  察  员:  刘松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1887821****)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卷壹册、本院检察卷壹册。

3.被告人张某甲退出的涉案款11000元暂存于柳州市公安局赃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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