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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街道**栋**。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监察委员会决定,2019年12月27日被织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4日解除留置措施。同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黔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先后由织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织金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转至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案发,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贵州省织金县***KTV为据点,在织金县城大肆组织妇女卖淫,攫取经济利益。在经营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日常治安管理和查缉,寻求非法庇护,通过吃、喝、嫖、赌等手段拉拢腐蚀原中共织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付某某、原织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某乙、原织金县公安局副局长杜某某、原织金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王某乙等公职人员。期间王某甲经常邀约王某乙、付某某、杜某某等人到王某甲家里吃喝玩乐、赌博及在*** KTV嫖娼。王某甲给张某乙提议向付某某推荐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出任织金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后经张某乙向付某某建议,张某甲于2018年4月2日正式被任命为织金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张某甲担任副所长后明知以王某甲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在织金县**镇**街道开设***KTV,组织多名女性提供营利性色情陪侍和卖淫服务行为而不正确履行查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且对该组织实施的上列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案、不立案查处,还多次包庇***KTV实施组织卖淫、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督查组在织金县暗访检查期间,张某甲到***KTV给王某甲等违法组织的管理人员张某乙、徐某某打招呼让小姐不要上班,不允许组织小姐卖淫。

2.2019年9月15日左右,张某乙、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甲叫张某甲到王某乙家中商量。张某甲到王某乙家后,向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透露张某乙、徐某某是因为带小姐到黔西县卖淫被抓的消息。王某甲等人不确信,张某甲又到附近的织金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询核实后将相关情况再次透露给王某甲等人。

3.2019年9月20日左右,王某甲被黔西县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乙把张某甲叫到家中,张某甲给张某乙和王某乙透露是黔西县公安局的来查处***KTV。在商量过程中,张某甲告知张某乙和王某乙手机数据可以恢复,建议二人将手机换掉或砸毁,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到证据,后张某乙和王某乙更换新手机。

因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包庇、纵容,以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在织金县一带大肆实施组织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称霸—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基层政治生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9年12月27日,张某甲在织金县公安局被织金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并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甲录用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张某甲任职会议记录、张某甲任职文件、检查***KTV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乙、徐某某、郭某某、张某丙、杨某某、夏某某、汤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张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唐文义、李少祥、曾道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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