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4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镇**村**组**号,住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房。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7时许,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粤CNS****号小型轿车沿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工业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斗门巡警大队路段时,遇被害人冼某某驾驶的粤C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工业大道同向行驶并往右变更车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冼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顶替其父亲张某乙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称自己是粤CNS****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2019年12月2日,张某甲到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房,联系电话:133*******,保证人:苟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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