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州省兴仁县******组,现住兴义市****安置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贵E****2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北京路立交桥往峡谷大道方向行驶,00时02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金州翠湖红绿灯处时,与同向停车等候红绿灯放行由被害人普某某驾驶的贵E****8号小轿车(载敖某某)追尾相撞后,致使贵E****8号小轿车前移撞向前方由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贵E****0号小轿车尾部,造成被害人敖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普某某、杜某某、敖某某;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兴义市兴仁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