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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号,现任广平县**保洁服务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37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照四轮低速电动车,沿大牙线北侧广平县南阳堡镇前南阳堡村富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铸源生活馆门前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冀D**号轻型货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邯郸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卢氏骨伤科医院抽取血样。经馆陶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3.3mg/100ml,属醉酒。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后张某甲赔偿张某乙经济损失12500元张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张某丙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馆陶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亚召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广平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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