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1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科JK-金福100型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火车站路段时,与晋L****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韶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三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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