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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1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科JK-金福100型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火车站路段时,与晋L****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韶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三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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