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L8****小轿车,沿上蔡县**镇至**乡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东头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海朋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上蔡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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