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56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以上为自报)。2019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闽A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镇**路**桥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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