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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喀左县**镇**村**组路段处时,驶出道路与路边的树木相撞,致其本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74mg/100ml。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夏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瑛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住所为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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