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村**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在2003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因涉嫌赌博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SZ****号小型轿车带着张某已、张某丙来到在利辛县城关镇国强路“瓦味老屋”饭店门口,停车后与“瓦味老屋”饭店老板高某某发生争执。民警出警后将双方传唤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发现张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将张某甲移交至利辛县交警大队处理。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2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已、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海涛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辛县城关镇董老寨村张郢庄52-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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