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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区**小区(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姐姐张某乙家里吃饭饮酒。当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肥西县森林大道与派河大道交口处时被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紫蓬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诗著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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