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22日晚,其与魏某某、张某乙等人一起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酒后其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载带张某乙行驶至阜南县**镇时,二人发生争执并停车互殴,民警出警依法处置。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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