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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文峰区****街道办事处**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58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E*****白色别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镇**路**桥**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10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5mg/100ml,超过80 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前科证明、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4.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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