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中共党员,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31973********,汉族,硕士文化,安阳**小学校长,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6月11日因酒后驾驶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被告人张某甲晚饭时饮酒,2019年9月17日9时许,张某甲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钢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的血醇含量为1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试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利萍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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