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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蒙阴县岱崮镇八亩地村路段时,未靠右侧通行,与对行至此的肖某某驾驶的鲁******号“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岱崮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6054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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