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高唐县**镇**村**号,农民,住高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由高唐县中医院北侧“***”附近行驶至高唐县鱼邱湖派出所。案发后,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mg/100ml。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高唐县**队接收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娃
检察官助理:王合凯
2020年6月5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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