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尧都区**号楼**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日以临公刑诉字【2020】000115号起诉意见书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临公刑二交诉【2020】47号指定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晋L****6的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在尧都区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外环冷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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