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晋E****1蓝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馆三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0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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