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26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栋**单元**号,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遇曾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搭乘丁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违反右侧通行原则行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曾某某、丁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张某甲已和曾某某、丁某某、黄某某、邓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某、黄某某已向张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光宇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997361****);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