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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粤CRM****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板樟山隧道香洲出口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跃

检察官助理:陈哲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碟2张附于侦查卷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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