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证逾期情况下,酒后驾驶牌照为辽M****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巷*马路*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