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菜园镇**村*区**号,现住汤阴县中华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5****的小型轿车,沿汤阴县精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兴隆路交叉口,民警在该交叉口盘查过往车辆,被告人张某甲沿兴隆路由南向北行驶一段距离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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