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00时51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A****7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尚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尚宏路与尚苑路十字南300米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现场将其控制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280****。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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