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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现住**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与父亲张某乙在邹平市**镇**村家中吃饭,其间,张某甲饮用两杯42度白酒,22时左右,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村内公路行驶50米左右后被母亲拦回,回来途中,因车辆与张某丙门口的混凝土刮蹭,便与张某丙发生争执,张某丙妻子电话报警称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邹平市公安局台子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接警后通知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工作人员,交通警察三中队工作人员到案发现场带张某甲到邹平市魏桥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

2020年4月16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张某甲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赵昊雯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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