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邹某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邹某市**镇**村一工厂内与张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当日20时许,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邹某市长山镇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因未保持安全车距,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于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汽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经邹某市公安局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后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带至邹某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于某某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23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乙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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