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村,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宁A****2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榆林市横山区马扎梁B4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其驾驶的宁A****2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55人,实载人数为87人,超载50%以上,15人以上,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检察官助理:慕利锋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90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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