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镇**。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在本市长安区吉源国际酒店吃饭,期间饮酒。次日1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陕A****8号小轿车,沿未央路行驶至未央立交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5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8月12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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