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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街至**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乡政府西200米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33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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