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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现住中牟县**路民居房(户籍所在地:中牟县**乡**村**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在中牟县绿博二号小区附近一夜市摊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中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中万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7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中牟县**路民居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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