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3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4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证状态:注销)驾驶浙BQ****号小型轿车(车上载乘张国政等2人)沿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石山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西石山北路151号附近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张某甲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保险数据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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