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77********,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小区**栋**室。2017年1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朋友陈某某、张某乙在西固区西固西路**小区**栋**室张某甲住处吃饭喝酒,三个人一共喝了一斤散装青稞酒(白酒),随后张某甲和张某乙又喝了一斤“黑比诺”红酒,在此期间张某甲共喝了约4两白酒和半斤左右的红酒。10月15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A*****号小型面包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至北站公交车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9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1132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杨世鼎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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