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H****4)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鼎业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边某某停放路边的车辆相撞,又撞坏被害人任某某所在工地的围墙和公示牌。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2mg/100ml。张某甲当场报警,并于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张某甲现已赔偿任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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