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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小区****单元** 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鄂A***** 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咸宁北收费入口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检查发现其浑身酒味,现场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甲血液(编号:CW709****)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过程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怡泉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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