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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4********,汉族,中专文化,**医院上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路**宿舍**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防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弟张某乙、朋友张某丙三人在射洪市城区城南**餐馆吃饭、饮酒。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川******小型轿车从餐馆离开,经城区滨江路向城北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4时19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滨江路与爱国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将右前方左转弯上滨江路向城北方向由李某某(男,56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下车拨打120救护车施救,将被害人李某某送上救护车之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现场。

2019年8月2日下午16时52分许,射洪市公安局交通民警通过目击证人提供的车牌号(川******)将被告人张某甲通知到案,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8月17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0.5mg/100mL。

2019年8月22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张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张某甲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市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00元,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5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内光碟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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