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屯)。2020年3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5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疫情原因未执行);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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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2020年3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处罚款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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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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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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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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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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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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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16日23时20分许,张某甲酒后驾驶蓝色福克斯牌轿车(车牌号:黑E****Y),从大同区同南路经同民街,行驶至同阳路六医院南门同阳大路时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并撕打,后驾车行驶至同庆街六医院东门。2020年5月16日23时56分许,张某甲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自首。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86.7mg/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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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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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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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闫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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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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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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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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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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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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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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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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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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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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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张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云
检察员:周 群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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