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7********,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系天津市津南区**学校教练。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津A****8“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安津南交警支队咸水沽大队门前附近时,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