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在天长市**路**商铺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饮用了白酒。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M*****“力帆”牌小型面包车,载乘张某乙欲返回天长市**小区,途经**大道与**路交叉路口东侧时,被天长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6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梅
检察官助理:朱玲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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